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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让我感到法律的温情

时间:2021-04-12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袁继鹤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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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阿姨,我的心终于尘埃落定了,这一年多我的心一直悬着,谢谢检察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一年多我就高考了,今后我一定努力学习,考个好大学,回报检察机关、回报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检察机关让我感受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度的”。这是4月2日在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小娟(化名)接到不起诉书时流着眼泪对检察官说的话。
       2019年9月小娟的同学小花(化名)与她人发生口角,双方便约定周日打一架,小娟出于讲义气的心理,主动纠集了一些人帮小花打架,还有人携带凶器。侦察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委经调查查明小娟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高二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稳定,家长具有监管能力,考虑到小娟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在校学生、犯罪未遂,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
       在6个月的考验期内,我院检察官定期和小娟、老师、家长沟通,了解小娟的心理状况及表现,并邀请国家二级心理疏导老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及亲职教育,制定帮教计划,对小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小娟每个月都按时向检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小结。经过半年的考察,小娟表现良好。4月2日,在侦查机关、法律援助律师及其监护人共同见证下,向其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
       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普遍具有年龄小、易冲动,可塑性强等特点,对其实施帮教,帮助其改正不良思想和行为,往往需要一段时期的有效监管才能体现出效果。附条件不起诉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时限,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一大突破,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矫正的前提下扩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这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方式,顺应了发展的趋势,避免了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和在监所监禁对其带来的人格发展障碍。从而能真正挽救失足的未成年罪犯,并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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