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时间:2021-11-22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郑微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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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李某在某村承包了一块土地,为了盈利悄悄将该承包地用于生活垃圾填埋,被村民发现向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迫停止。李某在明知该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的情况下,却仍然将该地用于倾倒垃圾。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绿色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某厂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被有关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说明该厂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本案中,该厂偷排废气、废水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商场里的甲店铺与乙店铺大门相对,乙店铺装修期间总是散发着刺激性气味,导致甲店铺销售员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一直到乙店铺装修完毕,甲店铺才重新开业。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公司对乙店铺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乙店铺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本案中,可以认定甲店铺的停业损失,并非由于自身原因引起,而是遭受乙店铺装修污染行为影响所致。因此,乙店铺的行为构成污染侵权,应当承当环境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李某在某村承包了一块土地,为了盈利悄悄将该承包地用于生活垃圾填埋,被村民发现向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迫停止。李某在明知该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的情况下,却仍然将该地用于倾倒垃圾。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绿色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某厂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被有关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说明该厂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本案中,该厂偷排废气、废水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商场里的甲店铺与乙店铺大门相对,乙店铺装修期间总是散发着刺激性气味,导致甲店铺销售员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一直到乙店铺装修完毕,甲店铺才重新开业。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公司对乙店铺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乙店铺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本案中,可以认定甲店铺的停业损失,并非由于自身原因引起,而是遭受乙店铺装修污染行为影响所致。因此,乙店铺的行为构成污染侵权,应当承当环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