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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系列(二)

时间:2021-11-26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许梦潇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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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
       王父生前一直由其大儿子王先生照顾,于是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其大儿子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由电脑打印而成的,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王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王先生不服分得的遗产份额,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是打印而成的,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所以王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遂判决王父全部遗产由王先生一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自甘冒险”
       赵某、高某参加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赵某被高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左眼,医院诊断为左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赵某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高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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