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一)
时间:2021-10-26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张春艳 郑微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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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李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要招聘销售经理的信息,认为自己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网上投递了简历。确认某公司收到简历后,李某一直没有等来该公司的回复,于是打电话询问应聘情况。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的销售经理职位仅招男性,因为需要出差。李某告知该公司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招聘现场去应聘,依然被以同样理由拒绝。李某认为,销售经理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该公司仅因自己是女性就拒绝,给自己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因此李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要招聘销售经理的信息,认为自己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网上投递了简历。确认某公司收到简历后,李某一直没有等来该公司的回复,于是打电话询问应聘情况。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的销售经理职位仅招男性,因为需要出差。李某告知该公司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招聘现场去应聘,依然被以同样理由拒绝。李某认为,销售经理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该公司仅因自己是女性就拒绝,给自己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因此李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王某怀孕,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同时扣发了当月的工资。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即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该公司不得以王某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该公司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工资报酬。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王某怀孕,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同时扣发了当月的工资。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即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该公司不得以王某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该公司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徐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是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张某经常出差,徐某为此颇为不悦,并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承担家庭各项支出为由,劝说张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徐某在家接到张某的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张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张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在生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徐某无权要求张某放弃工作,做全职太太。
徐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是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张某经常出差,徐某为此颇为不悦,并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承担家庭各项支出为由,劝说张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徐某在家接到张某的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张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张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在生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徐某无权要求张某放弃工作,做全职太太。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