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民事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民事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二)

时间:2021-11-01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张春艳 郑微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字体:  
       普法讲堂: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赵某与高某系两夫妻,夫妻俩以丈夫赵某的名义与其他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家公司。后赵某背着其妻子高某将其在合伙投资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私下转让一半给王某并签订协议书。王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王某的红利由赵某每次从合伙经营中分红后再支付。一年后,高某才知道这件事,就要求丈夫赵某和王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案例中,赵某的做法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冯某夫妇生有一女冯甲、一子冯乙,均已结婚成家。冯某夫妇外出时,遭遇车祸不幸同时遇难。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住房一套及存款8万元。丧事完毕后,冯乙将住房及存款全部据为已有。冯甲要求将其中的一半分给自己,冯乙不同意并声称:“你已出嫁,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案例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还是未婚,均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改变他们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父母的遗产,女儿同儿子一样都享有继承权。
 

版权所有:克山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