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
时间:2021-11-19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郑微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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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老张的独子小张常年在外地工作,对老张没有任何照顾。老张的生活起居一直由邻居王某照顾。老张为了感谢王某多年的照顾,欲将房子赠予王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老张去世后,小张得知房子被父亲赠予王某后,觉得王某肯定是胁迫自己父亲签订的合同,想要回房产。本案中体现的是自愿原则,如果老张的赠予行为是自愿的,则赠予有效,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刘某修建房屋,致使邻居赵某家房屋墙面裂口,已成危房,不能居住。赵某多次阻拦,刘某却依旧我行我素。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拆除违法建筑,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某认为刘某的建房行为对其造成妨害,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以刘某给予补偿予以了结,后赵某申请撤诉,以上行为是赵某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老张的独子小张常年在外地工作,对老张没有任何照顾。老张的生活起居一直由邻居王某照顾。老张为了感谢王某多年的照顾,欲将房子赠予王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老张去世后,小张得知房子被父亲赠予王某后,觉得王某肯定是胁迫自己父亲签订的合同,想要回房产。本案中体现的是自愿原则,如果老张的赠予行为是自愿的,则赠予有效,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刘某修建房屋,致使邻居赵某家房屋墙面裂口,已成危房,不能居住。赵某多次阻拦,刘某却依旧我行我素。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拆除违法建筑,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某认为刘某的建房行为对其造成妨害,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以刘某给予补偿予以了结,后赵某申请撤诉,以上行为是赵某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