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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

时间:2021-11-09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郑微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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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讲堂: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陆某向某公司购买了农用机械,后因所购买的农用机械在使用的过程中总是出现故障,双方遂达成退货协议。陆某将该农用机械退还给某公司,该公司向陆某出具欠条。但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支付陆某退货款,经陆某多次催促,该公司仍不支付退货款。在本案中,陆某购买农用机械后,发现该农用机械存在故障,与某公司达成退货协议,但该公司在收到所退货物后,却不向陆某支付退货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最终判决该公司向陆某支付退货款,彰显了诚信原则这一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王某入职某公司,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王某表现优异,被提为业务小组长。一年后,该公司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于是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查明:王某毕业于某高等专科学校,为专科学历,但王某入职该公司时,提交的简历显示受教育情况为某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同时,王某通过电脑软件修改了学历证书的印章和专业、学历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给该公司。在本案中,王某提交个人简历时,刻意隐瞒真实毕业院校和真实学历,其提交伪造的毕业证书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赵某与某电商店铺主的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该店铺主将赵某的姓名、手机号、网络购物收获地址等信息,卖给某网站,导致赵某个人信息泄露,不时接到骚扰电话,且产生了严重的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案例中店铺主的行为违反了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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