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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钱了出租、出售银行卡“刑”吗?

时间:2022-03-30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韩雪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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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赚钱方式,可‘铐’不可靠!”
“找你收卡的人,能‘诉’不能处!”
“想靠这个发家,有‘判’头没盼头!”


 
  明明是自己的银行卡,没偷没抢,为什么会涉嫌犯罪呢?
  以下行为均涉嫌犯罪!!!
  情形一:提供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21年5月底,钱某(化名)因为手头紧,经朋友介绍,在明知上家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的3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对方使用该卡进行具体的支付结算操作,每次操作后,对方便会根据进账款项按比例给付钱某佣金。2021年7月,被害人赵某(化名)报警称,其通过微信被一人冒充其领导诈骗钱款,其中一笔8万元的钱款转入钱某的银行卡中。经查明,钱某向他人提供的3张银行卡于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共计进账700万元,钱某共获得佣金9000元。最终,钱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情形二:提供的银行卡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工具,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2021年初,孙某(化名)在其工作的披萨店内认识了外国人汤姆(化名),孙某在明知汤姆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基本信息告知汤姆,孙某按照汤姆的指示,将划入其账户的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并与汤姆约定,按照划款款项的4%进行提成。后多名被害人报警称,在微信上被他人诈骗钱款,其中多笔钱款都流入了孙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经查明,孙某多次转移违法所得钱款共计58万元、获利17000元。最终,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情形三: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2020年6月,周某(化名)告知其朋友吴某(化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及U盾进行出售,每套可以获得500元的报酬。吴某本人先后办理了2张银行卡,又找到亲朋帮忙办理了6张银行卡,并将上述8张银行卡交给周某,周某又将上述8张银行卡提供给收卡的上家使用。虽然案发后上述8张银行卡内的银行流水并没有被锁定为犯罪所得,但周某、吴某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最终二人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不是商品,它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更不能买卖。买卖、租借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等灰黑产业链的一环,不要为了“碎银几两”,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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