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网络犯罪 检察“断卡”在行动
时间:2021-06-17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郭良雪
录入:王欣茹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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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断的是涉案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切断“两卡”犯罪链条,分析案件成因,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筑牢电信诈骗“防火墙”。
一是加强介入力度,引导侦查取证。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涉“两卡”等犯罪中,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工信部门和银行的联系,加强执法办案衔接,形成打击涉“两卡”犯罪高压态势。引导公安机关查证犯罪嫌疑人办卡主观目的、涉案银行行卡流水、获利数额等情况,使案件证据固定、充分。截至目前,该院已受理审查逮捕“断卡”行动案件4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件8人,有效打击了“断卡”犯罪猖獗态势。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按照“断卡”行动要求,该院在履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认真学习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注重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杜绝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在办理好相关案件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该院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宣传活动,干警结合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从求职交友、兼职刷单、游戏充值、套路贷和杀猪盘等常见诈骗类型及作案手法等方面,向群众普及电信诈骗的危害和防范常识,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结合“法治活动进校园”活动向学生普及网络电信诈骗的危害,切实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检察官提示您:
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
贩卖“两卡”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信息管理罪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是加强介入力度,引导侦查取证。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涉“两卡”等犯罪中,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工信部门和银行的联系,加强执法办案衔接,形成打击涉“两卡”犯罪高压态势。引导公安机关查证犯罪嫌疑人办卡主观目的、涉案银行行卡流水、获利数额等情况,使案件证据固定、充分。截至目前,该院已受理审查逮捕“断卡”行动案件4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件8人,有效打击了“断卡”犯罪猖獗态势。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按照“断卡”行动要求,该院在履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认真学习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注重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杜绝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在办理好相关案件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该院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宣传活动,干警结合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从求职交友、兼职刷单、游戏充值、套路贷和杀猪盘等常见诈骗类型及作案手法等方面,向群众普及电信诈骗的危害和防范常识,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结合“法治活动进校园”活动向学生普及网络电信诈骗的危害,切实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检察官提示您:
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
贩卖“两卡”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信息管理罪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