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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精准办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工作模式

时间:2019-06-2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董史统 廖望

录入:郭良雪

审核:房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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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疑难问题和风险隐患,特别是P2P平台的不断“爆雷”,给大量的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涉及领域较为专业、社会危害性较大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普遍组织专业办案组对接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但受限于办案人员大多只具备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普遍缺乏互联网、证券、期货等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打击效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原有办案模式,并吸纳有专门知识或背景的人,组建专业团队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创新的平衡,最大限度推进互联网金融合规自律发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立足检察实践,组建专业办案团队。一是树立专业检察、精细检察的理念。把提升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作为强化检察核心能力建设、提升司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具体司法办案中,尤其是专业办案团队的组建过程中。以司法理念的提升促进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以法治思维引领检察队伍向专业化、规范化、精英化的方向发展。二是重视专业化办案队伍的培养与建立。在专门成立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化部门或办案组中,依托专业办案团队,提前介入专业化办案,实现对专门犯罪的专门打击。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采取专业化打击和预防策略。三是吸纳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入专业办案团队。建立专家取证团队,参与精准办案。例如,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判断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运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外力”,更好地审查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结合类案办理,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一是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题研究。发挥专业团队日常办案优势,对网络最新技术、司法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织密打击此类犯罪的法网。要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检察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认真探索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思路、措施和办法。比如,研究新型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海量的电子数据如何采信,投资人数量庞大且地理上分散如何规避审查风险等。二是探索检察办案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针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所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适时制发检察建议,撰写类案分析报告,专业高效地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破解难题的思路、措施,又总结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以指导工作。同时,主动研究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相关机制,建议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为最后手段,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扎紧监管笼子,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提升专业团队理论调研水平。吸纳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加入专业团队,做好“内部挖潜”,加大专业团队内部理论调研人才培养力度。发扬调研人才“传帮带”作用,适时组织专业团队人员,参加检察理论研究骨干培训、专题研讨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努力为专业团队创造学习、锻炼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出题目、派任务、压担子的形式,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形成精准办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作模式。

  加强宣传工作,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是做好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和优势,通过发放宣传单、放置宣传板、设置咨询台等形式,重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常见手法、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处罚等方面进行专题宣讲、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金融组织依法经营和公民防范金融法律风险的能力。比如针对电信诈骗,法治宣传是防范电信诈骗的重要手段,宣传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传播平台进行防骗宣传。二是做好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发挥好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杠杆作用,适时通过发布重要案件信息,针对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主动积极回应关切,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践行司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三是积极参与案外社会治理。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技术进步和金融发展双轮驱动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将是未来金融的基本模式,构建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理应是金融治理体系和金融治理能力建设的题中之意。检察机关可以考虑以办案宣传为切入点,积极参与案件反映出来的相关社会问题治理,促进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例如,2016年,有多名“准大学生”在入学前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今后在大学录取通知书上写明助学金、学费等所有费用一律在报到以后由大学统一办理,入学前所有假冒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等各种交费领款的电话通知一律无效。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特定时间段的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高考学生在报名、录取等环节的信息泄露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后续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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