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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侵犯公交司机事件反复上演?

时间:2019-02-15

来源:检察日报

录入:郭良雪

审核:徐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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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武汉市黄陂区一名女子在公交上随地吐痰被司机劝阻,其丈夫竟然多次吐痰挑衅,还电话邀来两名年轻男子殴打司机。这是大年初五下午发生在黄陂一辆508路公交上的一幕。目前,黄陂警方已锁定两名违法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抓(2月14日《楚天都市报》)。

  一段时间以来,多个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驾驶人员的侵犯事件,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鉴于此,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现实状况的回应可谓及时、严厉。本案中两名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将以司法机关的侦查认定为准。需要指出的是,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可为何侵犯公交司机这类不文明乃至恶劣的行为至今仍不断出现?这实在叫人在气愤之余不免有些沮丧。

  近年来屡屡见诸报道的侵犯公交司机事件,情况千差万别,程度轻重不等,自然不可一概而论。但这些新闻事件似乎有一个共同特点,曝光时一片公愤,处理时则显得“沉静”了许多。对于性质、情节较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一些相对灵活、平缓方式来处理,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当然很有意义;但问题还有另一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里的“实施”,应该是准确、公正、严格的实施。否则,当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人们心里被模糊时,法治的严肃性就会受损,人们对法律缺乏必要的敬畏,司法办案的一般预防效果便会大打折扣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种信仰的基础,是法律得到统一、准确、严格的实施。客观地说,这次武汉发生的殴打公交司机事件,从严重程度看也许算不上严重刑事案件,甚至可能被归入普通的治安案件。但无论如何,笔者希望此案得到严肃认真的办理,办案过程、处理结果也能得到必要的公示与宣传。把一个个普通的侵犯司机案件扎扎实实地办好,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作用,织就法治的防护网,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尊崇地位,这样的话,像重庆公交坠江那样重大悲剧发生的概率就将大大减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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